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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主要结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 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 〔2023〕16 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矿山 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3〕1 - 2 - 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制定了《全 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 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222” 边坡坍塌等露天矿山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 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6 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 会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 知》(晋安发〔2023〕1 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山西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落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围绕控大 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全面排查露天矿山 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重点露天矿山安全“体检”。聚焦井田范围 小、开采规模小、开采深度大、长期整合技改、边建设边生产、 边坡问题屡查屡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风险隐患突 出、企业管理组织混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 员名单等矿山企业,重拳治理违反设计规定建设、灾害治理不到 位、边坡角超设计等重大隐患,严厉查处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 升露天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 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成立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 长:王启瑞 胡海军 副组长:刘世华 王晓峰 成 员: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处 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露天矿山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一)安全管理方面。 1.证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 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在批复基建期过期后仍进 行建设;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露天煤矿将采煤、剥岩、运输 作业违规外包。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2.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 (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或溶洞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 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 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 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 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 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 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 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 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 安全技术措施。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 堆置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 1 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露天煤矿未安装在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现状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 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每季度未作出矿山 边坡监测分析报告。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 每名入坑人员。

  (四)防排水管理方面。 1.未制定年度防排水计划和措施并认线.疏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3.防排水设施检修和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未在雨季前完工。 4.排土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五)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 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7 -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 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六)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 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 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4.矿用卡车未定期保养和检验,运行可靠性低。

  (七)安全监管方面。 未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明 确、层层下放安全监管责任;未分类明确每处矿山的联系包保、 驻矿盯守、联系盯守、安全巡查、安全监管专员等监管责任人, 未细化各类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八)由各市县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整治内容。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 年 3 月底前)。各露 天矿山企业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和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 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要亲自组织实施,并对自查结果 负责。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自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停产、限采等措施。 - 8 - 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 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县(区)应 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有关监察执法处。

  (二)矿山安全“体检”阶段(2023 年 7 月 20 日前)。省 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组织专家,采用省、 市、县三级联合检查方式,对边坡高度 100 米及以上、井田面积 小于 2 平方公里、生产能力 100 万吨/年及以下、可采储量不足 3 年、近 3 年核增生产能力等重点露天煤矿,对标对表开展安全 “体检”;对采场边坡现状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 矿山,现状堆置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对标对表开展安全 “体检”。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采用市、县联合检查方式, 对采场边坡现状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 堆置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 量不足 3 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重点露天矿山,对标 对表开展安全“体检”。重点露天矿山的安全“体检”要求 5 月 底前完成。对每处矿山“体检”结束后,及时形成“体检”报告, 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体检” 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及矿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抓好“体检” 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重大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挂牌督办。 同时,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对上 述重点矿山外的其他露天矿山开展安全“体检”,安全“体检” - 9 - 参照重点露天矿山的工作要求开展,安全“体检”工作必须在 7 月 20 日前高质量完成。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3 年 10 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 牵头,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组成督导组,从 8 月 1 日 起,对全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要对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 题未找准、风险研判不全面、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 要对纳入“体检”范围的矿山开展“回头看”专项执法抽查,重 点检查“体检”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真正整改到位、安全风险管 控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露天煤矿抽查比例不少于 50%,露天 金属非金属矿山抽查比例不少于 10%。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 年 12 月底前)。监督检查阶段 工作结束后,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全面 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及整改销号台 账,深入分析露天矿山开采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健全完 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全面提升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山西局将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把 本次专项整治作为推动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 举措,厅、局级领导带队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压实各方责任。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全省矿山安全 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将此项工作重点安排部署,细化完善 本级方案,积极排查“体检”,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对安全“体检”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 大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严肃追 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边坡失稳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 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 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 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 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 门,同时通报地方政府。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 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举报渠 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反法律法规 行为和重大隐患;对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加大 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警 示教育。

  (四)注重指导帮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山西局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示范检查等方式,指导矿山 企业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自 改。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 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对矿山企业组织帮扶,指导推动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在 3 月 15 日前,报送安全“体检”重点 露天煤矿基础信息表、重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基础信息表。

  重点露天煤矿名单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地质处, 重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名单报送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处。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明确 1 名露天煤矿、1 名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联系人,于 3 月 15 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并从 3 月份起,建立月度报送制度, 每月 25 日前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地质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 王光伟 电话 电子邮箱:。 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 杨 晗 电话 电子邮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人: 张凯强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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