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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主要结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在四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确保市政府

  第一阶段:动态检查阶段,即日起至汛期结束。期间,主要由企业对标对表动态开展自查自纠,形成报告备查。市、县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及监管检查计划对本级所辖企业组织检查。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8月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自规、公安等有关部门集中对重点地区及重点企业组织联合督查抽查。

  本次大检查综合采取“四不两直”“三带三查”及联合执法等方式,并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防汛安全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推进,紧盯非煤矿山(尾矿库)高风险生产作业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是否认真落实省、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工作安排。

  3.是否对本辖区停产停建和即将关闭矿山有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阻止。

  4.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等行为。

  1.是否按照《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应急〔2022〕106号)要求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回头看”。

  2.是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

  4.是否有效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是否贯彻落实上级关于2022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及安排。

  2.是否定期会商研判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发布预警信息及重大险情处置。

  5.是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汛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执行暴雨等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

  1.是否对照非煤矿山10类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内容,编制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2.是否围绕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目标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3.是否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工作要求。

  3.是否建立完整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3.是否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清单制模板2.0版》的要求,制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责任人清单、安全检查清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企业信息清单等。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等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紧急避险停产撤人措施。

  3.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3.新进矿山的作业职工,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72小时。

  2.是否发动广大员工,结合岗位特点主动查找“三违”行为、纠正“三违”行为。

  (一)格外的重视,周密部署。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格外的重视本次大检查工作,全方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联合执法,力求实效。各县(区)应急局要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对辖区内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并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充分的发挥行刑衔接作用,督促各方履行责任。

  (三)及时总结,报送情况。每一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县(区)及时总结分析检查工作,分别于10月14日前将动态检查情况、党的二十大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大检查情况总结(含问题隐患清单)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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